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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656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实践中,对于法院调解的协助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这里的单位,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2)这里的个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朋友、领导,也可以是当事人的邻居、同事,只要双方当事人信任,均可以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

  (3)被邀请协助法院进行调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但是他们可以主张给付一定的补偿和报酬。

  (4)被邀请的协助调解人员应当是与双方当事人关系都密切、双方当事人最信得过的人来解当事人的思想疙瘩。通过他们,可以为当事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审判人员也容易了解当事人真实的调解意见,为整个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直到调解结案提供方便条件。

  (5)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运用自己对当事人的影响,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实践证明,这种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的做法,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 庭审前的调解和庭审中的调解

·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 法院调解的原则

· 法院调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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