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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组织形式及地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417  
  

  (一)法院调解的组织形式

  法院调解的组织形式,即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由谁组织进行,在我国主要有审判员独任主持形式与合议庭主持形式两种。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不论是独任审判还是组成合议庭审理,都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因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即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审判长主持下共同参加调解。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行调解,可以由承办审判员征得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是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在庭上调解,要由合议庭主持;其他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的,审判员也要将调解情况和结果向合议庭汇报,并取得同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时,如果有陪审员参加,主持调解一般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进行为妥,人民陪审员不宜独自主持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加入到调解组织中协助进行。

  (二)法院调解的地点

  法院调解的地点,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场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的地点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一般选择在法院内,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就地进行调解。凡是能够就地进行的,应尽量就地解决。就地进行调解,可以使审判员的调解更好地得到当地群众、基层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支持和协助,是十分有利的。

  但是也应当注意,就地调解不是随地解决,应当就地选择适宜主持调解的场所,尤其是某些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如果不加选择地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调查调解,效果肯定不会尽如人意。至于当事人双方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或者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尽量选择在法庭内进行调解,而不应将双方当事人随意带到办公室内进行调解,不仅缺乏严肃性,也会影响其他审判人员的正常办公,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 法院调解的原则

· 法院调解的概念

·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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