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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留置送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546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人民法院的送达文书,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以此完成送达行为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针对直接送达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而规定的一种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留置送达的适用情形

  (1)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这里的“拒绝接收”须为留置送达的对象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如在其住所无法找到留置送达对象,送达人不得采取留置方式。对于居住同一住所的其他人员或者未共同居住的家属,也不得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诉讼代理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需要注意的是,向受送达人指定的其他代收人送达时,不可适用留置送达;如诉讼代理人并非代收人,向其送达时,亦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需要强调的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的原因在于,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就说明他已经反悔。当事人反悔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而不得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强制其接收调解书。此外,在留置送达对象的住所之外的其他地点(包括人民法院内部),不适用留置送达。

  2.留置送达的实施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以选择适用的方式明确了留置送达的两种实施方式:一是邀请见证人见证的方式;二是以拍照、录像等记录过程的方式。

  (1)邀请见证人见证方式。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这里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以拍照、录像等记录过程的方式。即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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