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事诉讼直接送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490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在客观上无法直接送达的,才能选择其他送达方式。特别是对于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对受送达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文书,应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的主体
直接送达为交付送达,其送达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具有送达人资格,人民法院也不得委托其代为送达。比如将诉讼文书委托当地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或受送达人的邻居甚至是对方当事人转交,均属违反法定程序。当然,人民法院依法招录的专门送达人员应在法院工作人员之列,可以作为直接送达的主体。
2.直接送达的对象
直接送达应以把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无法送交受送达人本人的,其他对象应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以及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等。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如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受送达人不在的,不宜由对方当事人或在该纠纷中与受送达人处于对立关系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3.直接送达的几种具体情形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但调解书除明确授权指定代收人外不能由他人代收。
(5)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6)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4.送达日期的确定
(1)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且其本人签收的,该自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是其本人签收的,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签收的,其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视为送达的情形下,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调解书直接送达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3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之所以强调直接送达,是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这里的调解仅指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诉讼内调解。
(2)代收人签收的,人民法院应取得当事人本人书面指定其为代收人的证明。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应有当事人本人书面指定其为代收人的证明或者载明特别授权的书面委托。
(3)只有在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情形下,方可由其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本人因何故不能签收,应基于调解的权利处分性进行考察,一般应理解为具有正当性,若当事人无正当原因不签收的,应推定为拒收,并因此导致调解不生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 民事诉讼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