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一)送达的概念、特征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执行送达任务,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履行送达义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方法,称为送达方式。我国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共有七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具有下列特征: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直接送达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是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法警协助送达。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不叫送达。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法院在诉讼中送达的是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出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其他的非诉讼法律文件则不属送达的范围,如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递交诉讼费收据的行为。
(4)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法院必须按规定送达方为有效送达,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就不具有送达的效力。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直接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有关送达的规定,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诉讼行为的有效性。
(二)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诉讼文书的内容不同,送达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有的诉讼文书送达后既产生程序法上的效力,又产生实体法上的效力,如判决书、调解书;有的则只产生程序法上的效力,如给诉讼代理人的出庭通知书。但总体而言,送达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程序上的效力是指产生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如被告签收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应诉,有权提出答辩状,同时答辩期间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也于次日开始计算。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就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还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实体上的效力。实体上的效力是指产生实体上的法律后果。如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送达后,债务人就有按判决书给付的义务;离婚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就产生双方当事人之间离婚关系消灭的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