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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审限的起算及不计入再审审查期限的时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1410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况,并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
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2.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该规定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工作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