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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间的概念及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1418
一、期间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使人民法院及时地进行审判,使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及时得到解决,保证诉讼行为的有效性,稳定民事诉讼关系。
理解期间的概念,必须注意它与期日的区别。期日,是指法院指定的开始进行某一诉讼行为的具体时间,如开庭审理日期、宣判日期等。期间和期日有以下几个区别:
第一,期日是一个时间点,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而期间有始期和终期,是一段期限。
第二,期日被确定后,要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在该期日会合在一起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而期间自始至终则是各诉讼主体单独进行诉讼行为。
第三,期日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而期间有的由法律规定,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四,期日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变更;而期间有的可以变更,有的不能变更。
二、期间的种类
(一)以期间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1)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既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间。实践中,在理解法定期间时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a.法定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例如,立案的期间是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开始的;上诉的期间是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之后开始的;申请执行的期间是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生效之后开始的。
b.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人民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也就是说,法定期间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不能由当事人协商,也不能由人民法院任意变更,所以法定期间也叫不变期间。
c.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违反了法定期间就是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如果违反法定期间,就会丧失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甚至会引起诉讼的终结。
(2)指定期间,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指定期间是相对于法定期间而言的,是法定期间的必要补充。实践中,在理解指定期间时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a.指定期间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对案件审理的复杂难易程度斟酌作出规定,法律难以预先作出规定。例如,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补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某时开庭或宣判,鉴定人员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鉴定结论,判决书、裁定书中指定返还某物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等。
b.对于指定期间,人民法院不仅有权决定期限的长短,而且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延长或变更。例如,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有关证据,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能提供,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后,申请延期提供。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同意其延期提供。因此,指定期间也称为可变期间。
c.尽管指定期间可以变更,但是,期间一旦指定,不得随意变更。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间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保证指定期间的合理、可行,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指定期间的,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以期间能否变更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是指一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例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的期间等。对于不变期间,无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权予以延长或缩短。违反法定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相应的诉讼效力。
(2)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经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后,因情况发生了变化,在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有困难,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例如,法院指定开庭期日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而未到庭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是以期间能否随意变动为标准对期间从另一个角度所作的分类,实际上,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同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指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而法定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也有一部分法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之所以将期间在分为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的同时,又将期间划分为可变期间与不变期间,主要目的是为了更鲜明地反映其是否具有可变动性,以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适用时注意遵照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