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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1753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单位计算。以时计算的如法院接受诉讼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如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以月计算的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以年计算的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2.期间的开始计算。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即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的截止计算。存在以日计算期间的截止日期的确定与以月、年计算期间的截止日期的确定两方面的问题:

  (1)以日计算的,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期间终期。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定休假日具体是指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日。法定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则不再补假。

  比如,一方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的日期是9月16日,这一天不计算在期间内,从9月17日开始计算上诉期间,到10月1日满15天上诉期,由于10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应以国庆节后的第一日10月4日为上诉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是法律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因而,如果上述10月4日又是星期日的,应以10月5日为上诉期间的届满日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以及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对部分公民来讲是否属于应当扣除的期间,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参照相关规定,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

  (2)以月、年计算的,期间截止的日期,应当是截止到那个月的相应于开始的那一天,如果没有相应开始的那一天的,那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在一起宣告失踪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日期在2007年5月28日。在该日期下落不明人还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

  4.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诉讼文书是邮寄的,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 证明妨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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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 质证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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