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1657  

  


  证据是诉讼中最为重要的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的手续并妥善保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法院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2)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则时应当注意:

  (1)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证据副本。向对方发送证据副本,是诉讼公正的要求,以便于当事人针对他方之证据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如果不向对方发送相关证据副本,庭审质证将难以有效展开。所以,实践中法院应当特别注意。

  (2)审判实践中,案件由立案庭移交相关业务庭时,应当办理好交接手续,相关人员应当签字盖章。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因法院方面的责任而导致证据遗失或灭失的,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立法及司法解释尚缺乏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在立案时,法院应当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与原始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副本提出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将相关证据资料返还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定

· 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处理和法律后果

· 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 民事诉讼证据:视听资料及其提交规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7497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