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及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09   浏览量:1948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受诉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准许,须经人民法院审核。

  (1)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提出申请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4)人民法院审核。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首先,关联性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能力的基本标准,缺乏关联性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对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其次,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证据,实际上就是对证明待证事实无价值的证据,这类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极其微弱,不能有效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故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后,若案件现有证据已经能够有效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或者现有证据已经能够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再行调查收集来的证据对案件的结果已经没有影响,此时基于诉讼经济和法律效果之考虑,对当事人提出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不应再准许,以防止诉讼进行的拖延,或者不适当地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 撤销自认的条件和程序

· 限制自认或附条件自认的规定

·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5753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