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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一般程序及具体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1658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这是证据合法性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3)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4)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 撤销自认的条件和程序

· 限制自认或附条件自认的规定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及参加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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