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1500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果要求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果会导致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难以完成其举证责任,导致诉讼结果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对于这类案件,要求举证责任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即举证责任倒置。

  具体而言,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

  在我国目前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分配证明责任的案件主要有发明方法专利侵权案件,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案件,建筑物等及其上的物品倒塌、坠落侵权诉讼案件,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缺陷产品侵权案件,共同危险侵权案件,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以及劳动争议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需要注意两点:

  (1)举证责任倒置以立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的范围一般应限定在实体法规定的特殊案件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如果没有立法明确的规定,就应当视为使用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2)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由被告证明一切。如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就仍应对主张权利发生的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域外形成证据的提交规则

· 民事诉讼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 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及其提交规则

· 民事诉讼自行和解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7059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