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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1835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人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一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首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首次就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关系变更包含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变更,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应该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变更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即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产生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效果。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一般属于事实抗辩的范畴,通过主张新的事实来抵抗创设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使之出现与法律关系创设规范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不被适用。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和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的主要区别在于抗辩基础不同,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基础是指已产生的法律关系因特定事由归于消灭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基础是指权利因特定事由受到妨害而未能产生的法律规范。上述两种主张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常为消极事实,证明难度较大,但并非无法证明,故对于消极事实的主张,应在遵循证明责任一般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实体法规定及证明标准等合理确定证明责任的负担。

  从上述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者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理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时,还应当特别注意条文规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之外,在部分特殊案件中,基于实体法的特殊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并非按照一般规则进行。即审判人员在确定某一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另外,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原则上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并不能由法官来分配。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规范进行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识别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践中如果出现按照实体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平情形的,由于涉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适用问题,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方式解决,而不能在个案中随意变更法律所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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