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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519  
  

  民事诉讼证据既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

  从不同的角度,证据可以分为若干种类。以证据的来源为根据,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如借条的原件、合同的原件等;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如复印件、复制品等。以证据与证明对象的联系为标准,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证明责任的划分为根据,证据又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推翻对方主张所提供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是从证据的表现形式或证据存在的形态对证据进行了分类,共分为八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关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认为证据应具有关联性。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法律性。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同时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但不具备合法性,一般来说它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如果勘验情况和结果即使是客观的和与案件有关联的,但如果没有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验人或当事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它仍不能成其为民事诉讼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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