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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权和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64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执行代理职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赋予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颁发了《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其中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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