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467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之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的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指在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以后,因自然原因或人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而终止双方的诉讼代理关系。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情况而消灭:(1)诉讼代理任务完成,诉讼结束;(2)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3)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4)委托人解除委托。

  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在委托诉讼代理权限未变更、解除前,委托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 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及其限制

·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及其确定规则

·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6925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