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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及其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583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才具有律师身份,才能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指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得了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法律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的范围未作明确限制,一般认为,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即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同样即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除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被委托代理诉讼的人是十分广泛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委托代理人。但是也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基于保障诉讼公正的要求、基于保障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有些人是不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和接受委托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而且,如果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不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就无法进行诉讼活动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自然就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设立诉讼代理的目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是为了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诉讼代理人不能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允许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2)代理人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决定了他们所委托的代理人之间立场的对立和冲突,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如,根据《法官法》第十七条和《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或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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