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及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02   浏览量:1629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体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组织对每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实现审判权。审判组织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在诉讼中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有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

  (1)合议制。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因审级的不同其组成人员也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全部为审判员,不吸收陪审员;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究竟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哪些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未作限制性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特别是对技术性、业务性比较强的案件,请有关陪审员参加,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说服和教育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审判员与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比例,《民事诉讼法》也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2)独任制。所谓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但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在案情简单,且可以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独任制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及时审结案件。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两种情况下适用独任制: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前者为简易程序独任制,后者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重大复杂,适用独任制可能影响审判质量的,可以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制。

  普通程序独任制是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创设的审理模式,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该规定解除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使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实践中,部分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事实清楚,仅部分事实细节或者关联事实需进一步查实,查明需要经过当事人补充举证质证、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环节,耗时较长,这类案件总体上仍为简单案件,并无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必要,适宜由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即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加强审判的民主、公正、合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渠道。在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陪审任务期间,有权查阅全部案件材料,有权参加案件的调查,也有权参加开庭审判和对案件的评议,同时也有义务依法办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民事诉讼之管辖权转移

· 民事诉讼指定管辖

· 民事诉讼移送管辖

· 民事诉讼之共同管辖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7682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