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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545
继承遗产纠纷,是指因继承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涉及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不享有继承权的情形以及遗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法律规定将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为专属管辖,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在审理遗产继承案件中便于对上述问题的审查认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则该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二者不一致的,则这两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这样确定管辖,既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也有利于扩大人民法院对涉外继承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主要遗产是不动产,应当按照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此类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而不是作为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