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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协议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718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其目的在于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管辖争议,节省诉讼时间,杜绝法院之间相互推诿。
协议管辖按照双方协议时是否明示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指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这里所述协议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明示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等)不得协议管辖;并且只限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2.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口头协议无效。这里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即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3.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对于何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事实上难以详细罗列,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认定,但认定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原则应是:该地点与导致纠纷产生的行为或事实存在一定的关系,或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关系。借鉴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以下地点应当也可以作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的居所、当事人住所地之外的营业地、侵权行为地、货物装运地、货物目的地、货物原产地、货物检验地等。
4.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2)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无论管辖协议是以独立的协议形式存在或者是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其效力是独立的,不以发生纠纷的合同的效力为转移。其是否有效应当单独认定。
(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即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在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排除两种例外:一是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二是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如在债权转让中,不仅要求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协议管辖的约定,同时还需要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转让中,不仅要求新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另行达成协议管辖的约定,同时还需要取得原债务人的同意,如果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不同意,还是应该适用原合同中的协议管辖。
(4)管辖协议可以选择多个法院,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5)管辖协议作为格式条款出现的,则按格式条款处理。即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6)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黄某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便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受理该案后,收到了天猫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天猫公司认为,所有消费者在天猫购物都必须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需点击“同意协议并注册”,方能注册该账户。《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天猫公司认为本案存在其与消费者的管辖权协议,应适用协议管辖,因其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
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就本案而言,天猫公司以以上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上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网站购物而言,原告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天猫公司所在地相距甚远,如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将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甚至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综上,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