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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纠纷的专属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629  
  

  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二是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将港口作业纠纷规定为专属管辖,一方面是因为港口案件所有有关事实均发生在港口所在地,同时也因为港口作业属于专门法院管辖,即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所以将其规定为专属管辖是顺理成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海事海商案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含义及规定

· 已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提起的诉讼管辖

·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管辖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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