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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概念及确立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714  
  

  我国法院从纵的方向看,分四个层级设置: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四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问题上必然会存在一个分工的问题。级别管辖即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及案件的繁简程度,并适当考虑诉讼主体的特点来进行确定的。具体而言,确定级别管辖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的性质,特殊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审理的难度都要大于一般性质的案件,第一审法院的级别相对也就高一些;二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大小,这包括经济方面的影响和政治方面的影响,对社会影响越大的案件,第一审法院的级别也就越高; 三是案件的复杂性和难易程度,案件越复杂或审理难度越大,第一审法院的级别也就越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四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总体上显得过于笼统,除《民事诉讼法》对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几种案件的级别管辖之外,实践中,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尚难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来落实某一案件的管辖级别。就我国的审判实践来看,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所涉及的争议数额,通常情况下是依据标的数额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别,因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数额规定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数额,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的确定问题,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来办理。






·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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