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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确定原则及分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785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及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各地人民法院之间由哪一级或哪一个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所谓分工,是在法院系统内部由不同的法院受理不同的案件。所谓权限,是一定的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案件。
二、确定管辖的意义
首先,明确各个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使审判权,防止因管辖不明,造成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的情况的出现,从而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其次,明确的管辖制度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及时起诉和应诉,避免因管辖不明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四处奔波,难以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立法在划分管辖时所依据的准则。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各国地域情况不同,司法体制不同,其划分的依据也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
(1)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其程序分别由不同的上级法院管辖。
(2)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我国幅员辽阔,交通不便,考虑当事人起诉、应诉及进行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时尽量给予方便、减少其诉讼成本。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我国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当地的案件确定由当地的法院管辖,便于法院的审判活动,减少司法成本。
(3)维护国家主权。对涉外案件,应受我国司法管辖的,明确规定相应的管辖法院。除外国法律规定属其专属的案件外,即使当事人一方已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是法律的明定性,法律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和同级不同法院管辖权的。灵活性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管辖的协调性,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
四、管辖的分类
(1)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作了规定,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六小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2)理论上的分类
以是否由法律明确个体规定为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后者是由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决定的。
以法律是否强制性的规定为准,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前者为不可变更的管辖,后者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管辖法院。
以诉讼关系的关联性为准,可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前者为一个诉讼,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后者是两个以上的诉讼合并由一个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