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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788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审判机关,包括市辖区人民法院、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理第一审案件,不审理也无权审理上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在我国分布最广、数量最多,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同时,基层人民法院离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最近,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确定原则及分类

·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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