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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9   浏览量:752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可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角度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法官就单一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时所应当遵循的规则。

  (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这是对证据进行形式上真实的审核要求,即要求审核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如当事人提供的是复制件、复制品,则要查验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所谓形式上的真实,可称为客观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本身须是真实的,非虚假、伪造(包括变造)的,而不论其是否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这是对证据进行关联性审核认定的要求。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当事人或证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争议的待证事实存在实质性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在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确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纳。

  对单一证据的关联性认定,通常从证据的证明性和证据的实质性两个角度进行。关于证据证明性的判断,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综合判断。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其事实主张更能够成立,则该证据具有证明性。对于证据实质性的判断,需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以及证明目的能否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案件争议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3)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法律对证据的类型所作出的规定和形式上的要求。法律对证据表现形式有具体、明确要求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证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影响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4)证据的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调査、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由此,对于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要求和条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则证据的合法性将受到影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此可知,证据合法性将因证据的形成或者获取的方式方法是否违法,以及相关证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受到影响。

  (5)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内容的真实,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而非主观臆断的事实。对证据内容真实的审核认定,需根据逻辑规律、日常生活经验考察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

  (6)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即要考察证据的形成是否客观、有无人为干预。如果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致于削弱证据力的程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及其要求

· 询问当事人的规定

· 鉴定的期限以及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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