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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及其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9   浏览量:58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是,基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对于过去发生的事实的认知并不能绝对地反映事实的全部真实。为了实现纠纷的解决,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只能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裁判的依据,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只能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也就是说,法院认定的是法律上的事实,而非客观真实,这是由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即在程序公正、公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核认定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上述原则也称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其基本要求是:

  (1)案件事实的认定须以证据为依据。即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来认定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或猜测等进行案件事实认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免证事实,则毋庸证据证明。这类事实包括: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2)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未经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调查或者未经当事人充分质证和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及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处罚

· 质证的程序

· 质证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

· 鉴定人的选任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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