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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9   浏览量:7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符合对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一原则既强调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强调法官应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地判断,井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该规定具有“自由心证”的基本内核。所谓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通常认为,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由判断,二是内心确信。所谓“自由判断”,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及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做预先规定。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时,不受外部的任何影响或法律上关于证据证明力的约束。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并不是任意、不受限制,自由心证不是让法官依照个人情感及认识去自由擅断。自由心证中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它要受到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制约,法官应当在适用各种证据规则并慎重考虑庭审证据调查与辩论的全部过程的基础上,依据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所谓“内心确信”,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并且应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由此判定事实。“内心确信”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上述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法院应当依法定程序全面审查核实所有证据。所谓法定程序,即所有证据必须在开庭审理时经当事人质证才能认定;其次审查证据应当做到全面,既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

  (2)依“自由心证”规则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是绝对的,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有法定证据的内容,即某些证据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其证据的证明力,法院便不得依“自由心证”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凡是法律已规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3)审判人员依“自由心证”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不得随意进行。

  (4)裁判理由和结果公开。裁判理由、结果的公开,实为法官将其心证形成的过程、结果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对外公开,视为对法官自由心证的约束,进而法官内心的自由心证活动得以接受外界的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询问当事人的规定

·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及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处罚

· 质证的程序

· 鉴定人承诺制度及对虚假鉴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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