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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19   浏览量:524  
  


  鉴定材料是供鉴定人进行分析、判断,并据此得出鉴定意见的物质条件,是进行直接认识、分析、判断的对象。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及证明力的大小。为了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从程序上规范鉴定材料的提交,是为了让各方当事人了解鉴定意见据以作出的资料,防止出现因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全面导致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科学的现象。如果法院将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案件的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的不同,使得有关对鉴定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检材、辅助材料和相关信息资料,包括有关配方、设计图纸、技术指标、品种规格、应用数据、测试结果等等在既有的当事人之间所开展的交往活动中已经存在的信息资料,对确定有关案件当中鉴定活动所应进行的范围、预设的前提、预期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对诉讼卷宗及存于法院的证物,法院应告知并准予利用;对于需要调取的其他证物,或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勘验人后方能获得正确意见的,法院应鉴定人的请求而应予以允许。在必要时,如果需要对当事人、证人和勘验人自行发问,在法院许可后,也应当赋予鉴定人这种询问权利。鉴定人是以其特别知识、经验、技能而进行直接发问,自然较之于缺乏这些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的法官的发问,更能切中主题、符合其鉴定的需要。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两点:(1)补充的鉴定材料也需质证。(2)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的规定处理。一是是若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权利时,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后方可提交鉴定;二是对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性使用,以避免鉴定不公。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 鉴定人的选任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手续

·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间及放弃申请的后果

· 鉴定的启动方式和条件

· 限制自认或附条件自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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