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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承诺制度及对虚假鉴定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19   浏览量:4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鉴定人承诺制度,即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目的是增加鉴定人内心的约束,促使其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鉴定人违背承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除应当退还鉴定费用外,由于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制定的鉴定人承诺书式样:


  鉴定人承诺书(试行)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五、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七、保证依法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做好鉴定意见的解释及质证工作。

  本人已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后果。

                                                                              承诺人:(签名)

                                                                           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 藏、转 移、变 卖、毁 损 已 被 查 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间及放弃申请的后果

· 鉴定的启动方式和条件

·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其标准

· 共同诉讼人自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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