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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陈述证言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15   浏览量:410  
  


  (1)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是对其亲历事实的客观陈述,不能掺杂个人的主观臆断和评价,证人在法庭上陈述的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所作的猜测、推断、评论甚至对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等,并不是对客观事实的重现和陈述,均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

  (2)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旁听法庭审理或者观看庭审直播,可能会干扰到证人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果证人出庭作证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不能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

  (3)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比如聋哑人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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