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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15 浏览量:752
当事人为说明和印证己方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其基本规则是:
(1)申请证人出庭的截止日期。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书的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3)需经法院准许并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需经法院准许。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向证人送达的通知书,是证人获准出庭作证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即:原则上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未经通知的证人出庭作证,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的申请,允许未经事先通知的证人出庭作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