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15   浏览量:605  
  


  当事人为说明和印证己方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其基本规则是:

  (1)申请证人出庭的截止日期。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书的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3)需经法院准许并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需经法院准许。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向证人送达的通知书,是证人获准出庭作证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即:原则上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未经通知的证人出庭作证,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的申请,允许未经事先通知的证人出庭作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方式

· 民事诉讼证人资格及其义务

·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 民事诉讼免证事实的范围及其反证标准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4909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