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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及其特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15 浏览量:534
证人作证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其他方式作证为例外。这类例外包括以下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作证”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形式:采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原则上尽可能的采用具有双向传输功能的技术手段。
(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对于上述可以不出庭而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认为不符合《民诉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告知证人对其申请不予准许,此时,证人仍应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
(2)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第一,证人以书面方式作证,但未签署保证书的,该书面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证人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既要签署保证书,又要宣读保证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该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