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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15 浏览量:48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人可以以如下方式作证:
(1)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法院也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因此,证人作证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出庭作证,不仅可以使审判人员能够查明证人是否存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思等,还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对证人进行询问,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保障承受不利证词的一方当事人直接询问证人的权利和机会,更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对于此类证人证言法院直接不予采信。
(2)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法院庭前审理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证人也是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陈述证言,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证人询问,此时证人所作的陈述,应当具有庭审中陈述同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在上述特定情形下,视为证人出庭作证。
(3)使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该类作证方式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情况,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二情况,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且经人民法院许可。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