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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02 浏览量:546
立法将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绑定关系解除后,客观上存在审判组织的单独转换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独任制和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既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二审程序中的转换;同时,为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赋予了当事人异议权。
(1)法院依职权裁定转换。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法律适用难度大,以及其他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审理。
(2)依当事人异议裁定转换。立法赋予了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主要为“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违背独任制的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为保障诉讼有序推进,当事人异议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转换事由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庭口头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记入笔录。
在转换形式上,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应当通过裁定方式作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独任法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转由合议庭审理的,裁定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决定驳回异议的,裁定以独任审判员名义作出。此类裁定也属于不可上诉的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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