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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独任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02 浏览量:599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同时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和条件。
从适用范围上看,二审独任制适用在主体范围上限于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在案件范围上,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和“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实践中对此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对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报请解决管辖权争议案件等,均不得适用独任制。
从适用条件上看,二审独任制适用需满足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双方当事人同意”两个方面条件。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适用范围的二审案件并非一律适用独任制,应当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二审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一审裁判情况等,综合研判案件的复杂程度、影响大小、纠错可能,确定是否适宜适用独任制。二审独任制适用前,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征求意见应当在确定开庭前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当事人的同意应为明示的同意,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口头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留痕。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或者变相强制其同意,确保当事人对二审独任制适用的选择权。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也划定了适用边界,明确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六类案件。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些案件在二审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这仅是扩大了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范围,是审理模式的变化,并非等同于审判程序的简化。二审民事案件无论是独任制进行审理还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适用二审程序规定外,还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不存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