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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独任制的适用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02 浏览量:537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了普通程序独任制的适用标准,即“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本事实清楚”主要是指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事实总体清楚,但部分次要事实或者关联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相关事实的查明需要经过当事人补充举证质证、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和环节,有必要进行更充分的陈述辩论、适用更完备的审理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法律适用明确,是指案件法律关系清晰明了,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之对应,在解释和适用上不存在空白与争议。
司法实践中,区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与简易程序,可考虑以下因素:(1)案件事实的清晰程度,是否存在有待进一步查证的事实;(2)事实查证的难度和方式,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估、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3)当事人之间争议大小,是否就法律要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4)案件审理难度,是否需开展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多次开庭等。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普通程序独任制案件要严格遵循普通程序的要求,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简化规则,确保程序环节完整、诉讼活动规范、权利保障到位,严格防止将普通程序独任制作为单纯延长审限的工具。
(2)为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划定了独任制的适用边界,明确下列民事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