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事诉讼证据:物证及其提交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07   浏览量:450  
  


  一、物证的概念及特点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物证具有以下特点:

  (1)可靠性较强。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稳定性较强。除那些易腐、易变质的物品以外,物证形成后,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所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性。物证不能自行向法庭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明手段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三、物证的提交规则

  (1)提交物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提交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物或者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动产证据的提交规则。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3)不动产证据的提交规则。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 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权和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06406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