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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物证及其提交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07 浏览量:557
一、物证的概念及特点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物证具有以下特点:
(1)可靠性较强。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稳定性较强。除那些易腐、易变质的物品以外,物证形成后,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所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性。物证不能自行向法庭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明手段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三、物证的提交规则
(1)提交物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提交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物或者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动产证据的提交规则。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3)不动产证据的提交规则。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