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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5   浏览量:1487  
  

  人民法院以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只是从该公民长期下落不明的事实推定其已经死亡。既是推定,就存在着与实际状况不符合的可能性。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及时撤销不真实的死亡宣告,目的在于保护受到不真实死亡宣告的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同时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判决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即如配偶已经再婚,则其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与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接受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已被转让、消费或损害的,应予适当补偿。但在死亡宣告后,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等处取得财产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不予返还。例如,某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房屋被继承人继承,在其生还时,有权要求继承人返还房屋。但是,如果该房屋已经被继承人合法出卖给他人,则不能要求他人返还房屋,而只能要求继承人返还卖房的价款。如果价款已经被继承人使用,则继承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即明知或应知失踪人并未死亡),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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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申请条件及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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