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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5   浏览量:1308  
  

  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被宣告死亡人以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结。具体表现为:

  (1)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

  (2)与该公民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结,如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其配偶可以再婚,受法律的保护;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3)清理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债权债务。该公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用该公民的遗产支付该公民所欠的债务。同时,继承人也同样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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