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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5   浏览量:1740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有关公民是指案件涉及其选民资格的公民、或为他人的选民资格提起诉讼的公民。通知有关公民参加,既有利于该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充分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让各方辩论。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因为这类案件时间紧迫,不在选举前审结,就会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行使权利,无选举权的人却取得了选举权的情况。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制作判决书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 特别程序的转换

· 特别程序的审级制度、审判组织及审理期限

·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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