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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5   浏览量:1927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公民对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错误,如应当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没有列入,不应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却列入选民资格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中有两种人没有选民资格:一种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一种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列入选民资格名单。如果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错误,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1.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

  因选民资格问题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这一条件所包含的涵义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该类案件的起诉人。该公民可以是与选民名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与该名单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扩大选民资格案件诉权享有者的范围,目的在于加强对选民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

  (2)起诉前必须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民资格案件实行申诉前置,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选举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以前,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目的在于使人民法院有必要的审理时间。如果在此期限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诉讼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既便于公民起诉和选举委员会指派代表参加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和尽快审理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的受理

  公民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应予受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应区别对待:对未经申诉直接提起诉讼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诉讼,应告知起诉人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起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离选举日不足5日提起诉讼的,应以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 特别程序的审级制度、审判组织及审理期限

·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民事诉讼之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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