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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2269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引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没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首先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与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比如,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反诉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等,均不适用特别程序。此外,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特别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性质特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是为了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是否存在,或者是为了确认是否具有某种资格,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因此,案件中没有被告,没有与案件申请人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存在,审理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事实或权利的法律上的归属。

  (2)特别程序是审理各种特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的总称,各种程序是各自独立的程序。特别程序并不是单独的一种程序,每一类特定案件,分别设立一种特别程序,这些程序之间往往彼此不从属,各自独立。

  (3)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与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区别,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提起诉讼,不能做符合条件的原告。

  (4)审判组织特别。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在普通程序中民事案件一般由合议制法庭审理,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根据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5)实行一审终审制。由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殊性,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宣告或者送达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得提起上诉。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依法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6)案件的审结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在普通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院长批准。对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7)判决的撤销方式具有特殊性。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经有关人员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审查,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依特别程序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无须经过再审程序。

  (8)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而在普通程序中,一般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需要免交,则要求当事人证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并提出免交的申请,由受诉法院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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