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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应履行的手续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12 浏览量:436
(1)申请主体。申请司法确认,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提出。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应载明有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申请的特别授权。
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起申请确认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案件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由法院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另一方表示同意的,一般也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申请期限。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确认申请。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由调解员签名或者调解组织盖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3)申请形式。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计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4)提交材料。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如果没有及时补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一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第三百五十七条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