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12   浏览量:389  
  


  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具体内容是:

  (1)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这里的“邀请”,是指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的“特邀”,“先行”是指“诉前”,即“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实质含义为“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也就是说,诉前委派调解的,向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纠纷也可以适用该规则。

  上述所称“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调解”是指非经人民法院委派,由当事人自主申请或调解组织主动调解的调解类型。针对这类调解协议,采用密切联系原则,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确认,也可以向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确认。这样规定,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提供了便利,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执行调解协议,有利于加强对调解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确认作为特别程序,并不以法院对纠纷具有诉讼管辖权为前提,只需考虑符合管辖连接点要求。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明确,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指的是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共同参与对同一民事纠纷的调解,并形成一份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该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适用本条规定,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分别进行调解,并形成多份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如欲申请确认其中一份调解协议效力,只能共同向实际参与该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是指该纠纷如果提起诉讼,其标的额、案件类型等,符合级别管辖或专门管辖标准的,应当由中级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非是指向具有诉讼管辖权的中级或专门人民法院提出,而是应当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中级或专门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实践中,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二条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条件

·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89011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