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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12   浏览量:400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有两大特点:一是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弥补诉讼外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司法确认程序无需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为当事人节约一定成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司法确认程序适用的范围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所谓“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经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等登记备案,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调解组织。无论是纳入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的调解组织还是未纳入名册的调解组织,只要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经该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均属于司法确认的范围。

  (二)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司法确认的范围。即对于调解员以个人名义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再予以司法确认。这样规定,旨在强调非诉调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强化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防止虚假调解和不当确认。

  (三)这里规定的调解协议范围为“民事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就非民事调解协议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这里涉及法院主管问题,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管理的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案件类型不能通过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1)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这是因为确认身份关系的无效、有效或者解除,不仅对当事人本人,而且对其他社会关系都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应当慎重处理。如果确实需要对上述关系的无效、有效进行认定,确实需要解除上述关系,则应当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解决。以婚姻关系为例,如果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等问题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就财产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2)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这里所指的“其他特别程序”,是指除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之外的其他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六种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是与其他特别程序相并列的,如果当事人的申请需要适用其他种类的特别程序,自然不能再适用司法确认的程序。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则是与特别程序相并列的专门程序,亦不得同时适用。

  (3)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物权确权问题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不适宜适用司法确认这类比较简易的程序处理。物权确权之争是指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法院确认其物权的情况。物权确权之诉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形态,在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即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就物权的权属争议提起的诉讼。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它既是保护物权的前提,也是对他物权的确认。例如,房屋设定抵押以后,在拍卖时发生争议,即债权人对该房屋之上是否有抵押权、谁享有抵押权发生了争议时,也涉及他物权的确权。他物权的设定虽有登记,但登记记载的内容也会有错误,因此也有必要确权。二是对物权的内容的确认。即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物权的内容加以确认。例如,登记机构将他人的房屋面积登记错误,或者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记载错误,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申请遭到拒绝后,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物权。因为物权确权的标的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标的额大,关涉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处置显得过于轻率。同时物权确权问题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较多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也可能比较多,适用诉讼程序审理才能承载人民法院对事实审查的需要。故对于调解协议涉及物权确权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确认程序受理。

  知识产权的确权问题专业性强,需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权利的存在及其效力。知识产权的确权,既包括对权利的审查与授予,也包括授予之后对权利效力的再次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管辖权的限制。司法确认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管辖,但并不是所有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故对于那些没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来说,它们是不能受理这类案件的。二是审理方式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确权问题比较复杂,人民法院一般应适用普通程序对其进行审查,有的还要采取证据保全等诉讼措施,适用司法确认程序达不到法院审查该类问题的基本要求。受上述因素等的限制,当调解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确认案件予以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条件

· 诉讼中出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处理

·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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