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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133  
  

  我国法律规定了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制度,它只是否定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并不改变仲裁裁决的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如果仲裁机构在没有仲裁约定的情况下行使仲裁权,有悖仲裁当事人自愿原则。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例如,我国涉外仲裁规则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通知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进行答辩、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仲裁程序不合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涉外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果超出提交仲裁合意的范围,则裁决对当事人无效,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将裁定不予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我国涉外仲裁的效力

· 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 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及审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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