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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248  
  

  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仲裁裁决生效后具有同法院确定的裁决同样的终局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职权审查,二是依当事人申请审查。在依当事人申请审查(被申请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则应当作出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监督范围,限于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不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即对裁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是否有错误不作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 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 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及审理期间

· 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竞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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