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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4   浏览量:1849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快立快审快结的特点,追求的是诉讼效率提高、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降低。为实现这一目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

  所谓简便方式,是指送达传票和正式书面通知以外的其他合法而适宜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进一步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发出端应当是人民法院统一的送达平台,电子送达的到达端可以是多样化的电子地址,包括受送达人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等。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方式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以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

  (2)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实践中所采用的简便方式为电子方式,且符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送达,不属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及延长适用

· 简易程序的开庭审理

· 简易程序的举证与答辩

· 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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