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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简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2124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是民事诉讼活动最终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民事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了充分体现民事简易程序自身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可以适当简化。
1.裁判文书可以简化的部分。民事裁判文书的简化不是要素的删除,而是要素内容的简写或浓缩。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简化只能对事实认定或者裁判理由适当简化,其它部分不能简化。裁判文书所担负的重要功能就是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判,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予以适当的简化。
2.可简化裁判文书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适当地进行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但裁判文书必须一律公开。这就使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当事人会因裁判文书的公开而再度受到侵害,为了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被侵害,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裁判文书论理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与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相关的内容,以展现现代司法文明、民主和理性的价值取向。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