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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2228
(1)依据《民诉法解释》第420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8项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其可以原审当事人身份申请再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为形式上的案外人,实质上的当事人,其申请再审不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对其管辖与一般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无异。
经审理,按照一审的再审,直接追加该再审申请人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的再审,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2)当该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相重叠时,以后者为优先。即如果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起案外申请再审之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